经查发现,当事人有如下违规行为:
一、2019年12月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灌注后液位、封盖检测系统”1台,申报商品编号9031499090。经查,实际税号为90318090。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以上行为有海关归类证明材料、有关报关单及报关资料、有关公司报告、笔录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二、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海关申报“灌装后液位、封盖和漏气检测系统”等检测系统,其中均包含“剔除器”。上述检测系统申报商品编号9031499090。经查,剔除器的实际税号应为84798999。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以上行为有海关归类证明材料、有关报关单及报关资料、有关公司报告、笔录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灌装后液位、封盖和漏气检测系统”等检测系统。上述检测系统申报商品编号9031499090。经查,实际税则号列应为90318090。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人民币36907.47元。以上行为有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归类证明材料、有关报关单及报关资料、有关公司报告、笔录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不予处罚及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