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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卫生巾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9 13:44: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次

    2023年1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卫生巾等货物一。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卫生巾(商品编码:961900200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为14928千克,价值149280美元,实际数量为2445千克,价值24450美元。另有花生1110千克,价值人民币10522.8元;糖果2560千克,价值人民币27955.2元;调味料2240千克,价值人民币19913.6元;甘草120千克,价值人民币4920元;腌制品2673千克,价值人民币11012.76元;塑料盒2110千克,价值人民币15192元;塑料包装盒3150千克,价值人民币23625元;纸箱2230千克,价值人民币10035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糖果、调味料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花生、甘草、腌制品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违反了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86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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