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以后续补税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干玉米酒糟等一批,申报第1项商品名称干玉米酒糟,商品编码2303300011,申报原产地为中国,申报价格人民币11577.81元。经查,实际第1项商品原产地应为美国,应征收42.2%的反倾销税和11.6%的反补贴税。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6228.86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查获案件移交联系单、微信截图、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