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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案场所外存放保税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3 18:54: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4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邢台海关备案来料加工贸易手册一本。2023年3月14至16日当事人将该手册保税制成品19980.58千克运至他人位于清河县黄金庄镇的仓库。海关稽查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将上述保税制成品拉回原仓库恢复海关监管。当事人在备案场所外存放保税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规。经计核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1028.44万元涉税人民币193.46万元。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资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验记录、笔录材料、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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