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当事人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辣椒干”6225千克,申报总价26020.5美元。目的地海关派员查验时发现上述货物已卸离运输工具。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182643元。
以上事实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目的地检查通知、施封通知书、查验记录单、卸货照片、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并擅自将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