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在威海海关申报进口一台食品垃圾处理机(旧九 成新二手设备),品牌:MEG BIO,型号:100kgm-1。4月23日设备到厂后,当事人在未经海关检验合格并允许使用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设备开箱解封并进行通电调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笔录、公司情况说明、报关单复印件、查验记录单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