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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喜马拉雅岩盐等价格申报不实低报价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6 19:48: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0次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巴基斯坦进口喜马拉雅岩盐、盐灯通过制作虚假合同低报价格逃避税款涉案货物价值35.91万元漏缴税款12.09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付汇单据、付款凭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通过伪报价格的方式进口喜马拉雅岩盐、盐灯偷逃税款逃避海关监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决定没收你单位涉案货物355.38吨。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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