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5日、10月30日,当事人从唐山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硼合金线材九票共计2964.44吨,申报税号均为72279010(出口税率0)。2017年10月31日、11月4日,唐山海关缉私分局分别对上述钢材进行查验并取样送检。2017年11月7日,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建钢检字(2017W)第1032号、第1049号)该批钢材硼含量均小于0.0008% 。2018年3月9日,石家庄海关出具《归类指导 意见书》,将该商品归入税号72139100项下(出口税率为15%)。当事人该批出口线材与申报不符,构成违规。经唐山海关计核,该案案值为人民币1231.61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60.65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验记录、提取样品记录、国家建筑钢
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钢材购销合同书、工业产品买卖合同、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书、笔录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