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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压印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图们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4 19:5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6次

      2020年12月27日,当事人向朝鲜申报出口压印等货物价值人民币11490.967元,向海关中报税号为3212100000,经化验鉴定结论,实际出口商品应归类税则号7804110000。

    以上行为有图们海关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长春海关归类建议、企业业执照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告货合同、代理报关委托书、企业申报出口压印的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申报出境国家禁止货物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97号决议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所列逃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決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決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延边朝鮮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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