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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一次性使用加温管路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沙黄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7 19:38: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0次

      2020年5月6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当事人申报进口美国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加温管路13920台申报总价为247987.01美元共涉及报关单7票。经我关归类认定当事人当事人申报进口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加温管路税则号申报错误应采用9018909919。经统计上述13920台一次性使用加温管路价值人民币165.788985万元漏缴关税、增值税共计人民币7.041906万元。

      我关认为 当事人当事人因工作人员失误向海关以错误的税则号申报进口13920台一次性使用加温管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公司营业执照、代理报关委托电子凭证、海关线索移交材料和当事人情况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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