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6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当事人申报进口美国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加温管路”共13920台,申报总价为247987.01美元,共涉及报关单7票。经我关归类认定,当事人当事人申报进口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加温管路”税则号申报错误,应采用9018909919。经统计,上述13920台“一次性使用加温管路”价值人民币165.788985万元,漏缴关税、增值税共计人民币7.041906万元。
我关认为, 当事人当事人因工作人员失误,向海关以错误的税则号申报进口13920台“一次性使用加温管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公司营业执照、代理报关委托电子凭证、海关线索移交材料和当事人情况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