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2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应检商品小猪断尾器4台。经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6月10日未经检验擅自使用上述商品中的3台小猪断尾器。价值人民币1722.75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罚款0.0172万元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