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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磨石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沈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3 12:45: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1次

     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沈阳海关申报进口磨石共六票报关单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66939000关税税率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的规定该货物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207901000关税税率为8%。

      经沈阳海关核定前述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中三项申报不实行为应缴税款为12.01万元人民币造成漏缴税款为4.37万元人民币但申报时间距案件发现时间已超过两年。

      经沈阳海关核定当事人另外三项申报不实行为距发现之日未超过两年应缴税款为8.17万元人民币造成漏缴税款为3.3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随附材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货运运输代理服务合同、代理费付款发票、当事人与代理人往来邮件、海关稽查通知书及稽查审核报告、沈阳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共涉及六票报关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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