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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智能移动机器人碳刷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沈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3 12:55: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9次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沈阳海关申报进口智能移动机器人碳刷1830个,共6票报关单,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79909090,关税税率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的规定,该货物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452000,2018年关税税率为10.5%,2019年关税税率为10%。

      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中,有2个申报不实行为距案件发现时间已超过两年,经沈阳海关计核,上述2个申报不实行为涉案货物价值为27230.01元,漏缴税款为2587.47元;另外4个申报不实行为经沈阳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为19750.02元,漏缴税款为1795.45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随附材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单、海关稽查通知书及稽查审核报告、沈阳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6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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