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9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4月6日,当事人当事人向潍坊海关申报进口双酚A共计624000千克,贸易国别均为韩国,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907230001,申报总价合计1413264.32美元。自韩国进口双酚A应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4.7%。当事人在代理委托人向海关申报时,将申报要素“是否符合价格承诺”错误申报为“是”,将原应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申报为无反倾销税,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478668.26元。
当事人上述代理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当事人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潍坊海关计核,当事人代理出口申报不实行为涉及货值人民币1122.288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78668.26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证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检查记录;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潍关税核字2022年第03号);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工商注册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