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19年2月15日向泰安海关申请备案手册,备案料件为:全毛精梳机织面料和化纤麂皮绒面料;备案成品:毛制男士西服上衣。2019年4月份,当事人国外客户要求其尽快出口手册项下产品,并通过快件贸易方式发运部分料件化纤麂皮绒面料约623米,导致当事人无法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向泰安海关申请备案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料件为:棉质针织汗布、棉粘麻面料和全毛精梳机织面料等;备案成品:毛制男士西服上衣、棉制男士西服上衣和毛制男士长裤。2019年7月2日,当事人由西北物流园区申报进口棉质针织汗布430米,后与客户协商沟通中发现此面料少发运48.5米,经与客户沟通协商,由客户直接将少发运的48.5米面料快递至当事人,当事人未能按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2019年9月19日,当事人向泰安海关申请备案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料件为:羊毛梭织面料、棉质针织汗布等;备案成品:毛制男士夹克、毛制男士长裤等。因客户急于获取其订单涉及产品,2019年10月10日,客户直接将料件羊毛梭织面料396.2米快递至当事人,当事人未能按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第十九条之规定。
主要证据:1、查问笔录2、检查记录3、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4、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5、生产领料单、工艺单等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