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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葡萄酒价格申报不实低报价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营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07 19:44: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7次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当事人先后7次通过伪报价格的方式自东营综合保税区一般贸易进口葡萄酒共18498瓶(13873.5升),申报价格共计人民币161364元实际价格共计人民币276239元低报价格人民币114875元偷逃税款人民币52546.6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合同、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及计核资料清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低报价格对应的走私货物。因走私货物已经销售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114875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546.66元。3.罚款人民币52546.66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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