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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大豆运输未按规定行驶路线泰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08 19:18: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5次

  当事人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将进口大豆由青岛董家口港火车站运输至肥城市穆庄、湖屯、国庄三个火车站在由湖屯火车站运输至当事人厂区过程中4212车次11.83万吨未按规定行驶路线在仓库卸下进口大豆1450.1吨并销售至菏泽鄄城、济宁金乡两地的两个个人油坊加工货值人民币520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主要证据1、进口报关单复印件2、运输合同、协议复印件3、汽运明细表4、汽车运输轨迹图5、询问笔录6、收购大豆加工油坊情况说明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8、当事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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