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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饱和无环一元羧酸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如实申报奉贤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03 22:47: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5次

       当事人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有6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报关单,进口货物饱和无环一元羧酸商品编码 2915900090检验检疫类别M.R/N.S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当事人如实申报了进口货物品名和商品编码等信息但货物属性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未如实申报。上述6票报关单共涉及饱和无环一元羧酸881.98千克经计核后货值70.368972万元 已全部使用未发现用于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中3票报关单进口的饱和无环一元羧酸2022年5月1日前使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3票报关单进口的饱和无环一元羧酸2022年5月1日后使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异议。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材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单一窗口申报货物属性截图、出入库及使用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之规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3332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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