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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葡萄酒运保杂费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坪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07 18:19: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8次

当事人2020年817日至2022年8月1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葡萄酒等货物存在运保杂费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涉案的进口报关单共34票,共漏缴税款人民币 45.17 万元。上述行为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运费支付 凭证回单、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报告和《海关稽查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 22.6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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