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2 年 8 月 16 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葡萄酒等货物存在运保杂费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涉案的进口报关单共 34 票,共漏缴税款人民币45.17 万元。上述行为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运费支付凭证回单、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报告和《海关稽查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 22.6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