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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葡萄酒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坪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3 12:31: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7次

  当事人自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2 年 8 月 16 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葡萄酒等货物存在运保杂费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涉案的进口报关单共 34 票共漏缴税款人民币45.17 万元上述行为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运费支付凭证回单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报告和海关稽查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 22.6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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