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第9项商品申报为塑料玩具,数量17910个,经查验并送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确认其中部分货物为仿真枪[川警院物鉴(痕)字[2022]001号]。经海关确认,涉案货物共计5400只,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没收涉案货物。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