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谋套用边民的互市贸易资格,于2023年1月4日,通过伪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将境外的藤编、竹编、草编等制品等货物申报进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上述走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走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1. 没收涉案的塑料架、椰子壳、竹编、藤编等制品共计37179个;2.科处当事人罚款0.92万元;3.科处当事人罚款0.71万元;4.科处当事人罚款0.21万元;5.科处当事人罚款1.15万元;6.予以当事人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