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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葡萄酒成交方式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龙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2 20:14: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3次

当事人因工作疏忽,造成公司申报进口葡萄酒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出现漏缴税款情况,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警告处罚,并处罚款1.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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