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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红酒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2:45: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1次

邕州海关稽查部门于2020年4月2日起对当事人实施常规稽查。经稽查发现,当事人对在进口的62票红酒申报完税价格与实际内销价格(不含税)不一致,存在漏缴税款的情况。以上涉62票红酒,其中32票在钦州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当事人在申报时误将成本杂费计入“保险费、仓储费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没有计入完税价格申报,导致实际的内销价格与申报的完税价格不一致。32票在青岛海关和温州海关申报,因当事人与客户约定以欧元固定汇率核算货物的人民币价格并分批销售货物,但申报时海关按当月汇率计算完税价格,因约定的汇率与申报当月汇率不同,造成当事人内销价格与申报的完税价格不一致。

经海关计核,上述62票红酒应缴税款人民币1092745.7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3036.2元。

当事人申报的完税价格与实际内销价格不符造成漏缴税款,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西钦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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