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时,为贪图便捷、心存侥幸共谋走私摩托车机油、润滑油,同时制作一份与实际货物不符的货物清单报关出口,导致上述行为以藏匿、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和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致使走私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和申报不实及逃避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同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走私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所列的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1、科处当事人没收摩托车机油1008千克和润滑油1360千克,并罚款人民币1.7085万元整;2、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7085万元整;3、科处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