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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口罩未能提供货物真实情况影响海关统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4 13:04: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6次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时,由于未能提供货物真实情况,致使申报不实发生,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予以当事人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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