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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主控芯片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两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20:03: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0次

    2021年4-8月期间,当事人通过3本加贸手册,从中国香港以进料加工的方式,向机场海关进口保税料件(申报品名均为“主控芯片”等,27种原料,下同)190000套进行加工生产,并出口成品“控制主板”190000套。在该时间段内,上述3本加贸手册的保税料件均已核销,保税料件成品均已出口。当事人在未向海关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3本加贸手册的43000套保税料件分3批外发加工,折合人民币17687.9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一)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分2次申报进口10000套保税料件,每票进口5000套,申报总价为638.51万美元(汇率6.4978,折合人民币4148.91万元)。5月13日,当事人签订SMT外发加工合同,加工“控制板”10000套(加工费人民币10元/套,共10万元)。5月14日,当事人运输保税料件并于5月22日将加工成品发至当事人。9月3日,当事人支付加工费10万元。2021年6月15日,上述保税料件对应的加贸手册,经两江海关核销结案,成品全部出口。当事人擅自外发加工的10000套保税料件折合人民币4148.91万元。(二)2021年6月7日,当事人分2次申报进口10000套保税料件,每票进口5000套,申报总价为638.51万美元(汇率6.4255,折合人民币4102.75万元)。6月14日,当事人签订SMT外发加工合同,加工“控制板”8000套(加工费人民币10元/套,共8万元)。6月15日,当事人运输保税料件并于6月24日将加工成品发至当事人。6月21日,当事人支付加工费8万元。2021年7月12日,上述保税料件对应的加贸手册,经两江海关核销结案,成品全部出口。当事人擅自外发加工的8000套保税料件折合人民币3282.20万元。(三)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申报进口40000套保税料件,申报价格总价为2554.04万美元(汇率6.4255,折合人民币16410.98万元)。7月6日,当事人签订SMT外发加工合同,加工“控制板”25000套(加工费人民币10元/套,共25万元)。7月7日,当事人运输保税料件并于7月15日将加工成品发至当事人。7月29日,当事人支付加工费25万元。2021年8月13日,上述保税料件对应的加贸手册,经两江海关核销结案,成品全部出口。当事人擅自外发加工的25000套保税料件折合人民币10256.87万元。经两江海关确认,2020年1月1日以来,当事人未提交任何外发加工申请,未在“金二”系统外发加工管理模块备案,未收到当事人任何风险担保申请,当事人对擅自将保税料件100万元。 

    当事人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未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未提交风险担保,其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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