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0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方式,向渝州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至德国,第26项货物申报品名“刮刮地图”,数量20张,货值98美元。在查验过程中,渝州海关发现上述货物印刷的世界地图可能存在错误并送检鉴定。11月9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查意见(渝规资函【2022】2716号),认定刮刮地图存在2处问题:一是地图未标注地图审图号;二是我国南海诸岛岛点漏绘,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标注不规范。上述鉴定意见,当事人予以认可。
当事人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报关资料、情况说明、查验记录、鉴定文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