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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散装墨鱼干等以夹藏不报的方式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渝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6 12:50: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9次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渝州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2022年6月 30日,渝州海关监管科查验发现集装箱内有未申报预包装食品“饼干、干果、陈香露白露片” 等共计8681包,货值67575.39元;动植物源性食品“散装墨鱼干、散装干蘑菇、散装粉条” 等共计20包,货值161.14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书面表示愿意配合海关处罚。

    当事人以夹藏不报的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出口货物逃避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调查报告、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单及照片,未申报食品(散装)清单,未申报食品(非散装)清单、出口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合同、发票、装箱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决定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15515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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