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6月至8月向金水河海关申报了共计14票天然橡胶入境,重量合计433.405吨,进口橡胶支付的实际货款为203.9688万元,支付的越南代办费14.3932万元,完税价格合计218.362万元。在向海关申报进上述14票天然橡胶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制作虚假装箱单及发票等单证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进行申报,申报总价值为130.0215万元,价格低报88.3405万元,偷逃税款合计31.4492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88.340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