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2月14日,当事人向大窑湾海关传输船名,共计407个空集装箱的舱单数据。同年2月17日,大连港码头工人对上述空箱吊卸的过程中,发现箱子重量异常,经核实实际为重箱,内装天然橡胶数千克。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原出口提单复印件、进口周转箱清单复印件、当事人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退运手续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大窑湾海关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