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庐州海关申报出口电动自行车170辆,涉及1票报关单。经查,该批货物内含独立包装的锂蓄电池组,共计170个。上述锂蓄电池组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3480,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当事人未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经查,上述危险货物未按规定申请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系公司出口货物使用铁路运输的方式较少加上操作人员疏忽所致,不存在违法故意。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于2022年9月9日主动向庐州海关缴纳案件保证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涉案货物金额计算说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供应链经理姚佳查问笔录。
当事人出口危险货物未办理包装容器使用鉴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应处1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交纳足额担保,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