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21年12月16日—2023年11月8日,当事人以出口报关单申报出口商品名称为固化剂的货物,以出口报关单申报出口商品名称为三环氧丙基异氰尿酸脂的货物,该两种商品名称的货物实际为同一种货物且是危险货物,当事人出口该种危险货物时未申请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价值3899.22万元。
以上行为有:
一、书证:当事人涉案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库单、出口货物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危险货物未申请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