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外贸管制  > 正文
 
申报出口固化剂货物属于危险品未申请包装容器使用鉴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黄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6 21:09: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1次

  经调查查明2021年12月16日2023年11月8日当事人以出口报关单申报出口商品名称为固化剂的货物以出口报关单申报出口商品名称为三环氧丙基异氰尿酸脂的货物该两种商品名称的货物实际为同一种货物且是危险货物当事人出口该种危险货物时未申请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价值3899.22万元。

  以上行为有

  一、书证当事人涉案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库单、出口货物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危险货物未申请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9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