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 10月26日,漳州海关稽查科对当事人开展稽查工作,发现该司2019年10月 27日至2022年10月 26日期间一般贸易进口甘蔗原糖,存在价格申报不实情事。货值人民币87.67万元。该司在货物出仓时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内销价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构成违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查问笔录、漳州海关稽查科移交材料、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当事人行政处罚记录等相关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