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涤棉布50000米,共1项货物,申报商品编码5407520000。2023年7月29日,经海关查验,所查货物实际为窗帘成品|100%化纤23425米、窗帘成品|化纤+棉14827米,经海关核归类,实际出口的窗帘成品商品编码归入税则号列630392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处罚款人民币:5.7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