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车载无线终端”货物一批,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AC77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报关单货物实际未出口。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涉案货物申报价格为人民币80180.8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10423元。我关于2024年1月4日将拟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皇关处四缉告字〔2023〕808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辩,现已申辩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六项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