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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毛发制毛条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3 15:21: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物品两票货物,申报名称为毛发制毛条,申报税号为6704900000,申报数量13080条,申报货值311304美元。经查,上述2票货物为化纤发,实际货值低于申报价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而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可能多退税款合人民币258584.41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人工检查记录单、检验报告、查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情况说明、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收取担保凭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属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已认错认罚并缴

纳了24万元人民币案件类保证金,符合此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3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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