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竹竿41140千克,共1项货物。2023年9月21日,经查验,实际出口竹竿41580千克,所查货物归类不符,申报商品编码4421919090,出口退税率为13%,实际应归入14011000,出口退税率为9%。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处罚款人民币:2.5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