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1日,前海海关对当事人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专项稽查。经查,当事人在海关稽查期间内持等共41票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商品编码为8507600090项下锂离子蓄电池类货物共计5730个,货值人民币1784.1万元,属《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规定的第9类危险货物,且不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相关豁免条款,当事人出口上述危险货物,存在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情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