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女装裤22704条等2项货物。7月18日,经查验:所查第1项货物申报为梭织|棉制|无牌22704条,实际为化纤制|针织|eto牌/无牌2852条,化纤制|梭织10314条。第2项申报为女装上衣梭织|棉制1400件,实际为针织|化纤12938件。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处罚款人民币:7.4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