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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蔬菜属于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0:45: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9次

2023年11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蔬菜一批。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未申报货物面点80千克、花生80千克、菊花10千克、西米10千克、美容仪2套、护肤品(保湿凝胶)12支、镜子1个,衣服3件,柿饼10千克。当事人出口花生、菊花、柿饼共三项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裁量的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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