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湖州海关驻德清办事处申领了手册,备案经营单,备案进口纱线200000千克,出口女士T恤衫1141176件,目前该手册已执行完毕尚未办理手册核销。 2023年9月13日,湖州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科对当事人 实施稽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5月29日至6月3日期间在未在海关办理外发加工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 3手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擅自外发染色加工, 加工完成后拉回当事人工厂进行后续生产。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擅自外发的违规行为,共涉及保税料件(纱线) 4704.2千克。经海关计核,该批擅自外发保税料件(纱线) 货物价值人民币513985.57元。
以上行为有手册资料、进口报关单、出库明细、外发 加工合同、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 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擅自将保税监管货物外发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擅自外发的违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 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 条第七项第四目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按期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