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游戏卡带2票,申报价格共计FOB15997200港币,申报数量共计46660个,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504508000,对应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经海关查验,未见电子出版物批准文件。
依照《出版物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当事人进口上述游戏卡带应取得行政许可并向海关交验批准文件,海关据此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经查,当事人不具有申请行政许可相关资质,未能办理批准文件并向海关提交。经核定,上述货物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965499.93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担保金,并申请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