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5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水箱散热器1个,申报商品编号8708911000,申报价值CIF225加拿大元,重量50千克。
经查,申报进口货物实际是旧的水箱散热器,共计50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将上述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退运出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海关出口报关单证、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