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3年4月23日期间共计47次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哈尼桑尔丝伯爵至尊红茶,优丽乐巧克力冰淇淋等货物,申报成交方式均为CIF。经查,当事人共计漏报运费183898.98美元,漏报保险费人民币33203.55元,上述货物实际成交方式均为FOB,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323828.76元。其中,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4月16日期间申报进口的14批货物漏缴税款共计45598.12元;2021年5月19日至2023年4月23日期间进口的33批货物漏缴税款共计278230.6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运费发票、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对当事人于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4月16日期间进口的14批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于2021年5月19日至2023年4月23日期间进口的33批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6.6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