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6月6日以退运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1票,申报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申报货物共9项,申报品分别名为电压跌落测试模组(旧)、闪烁阻抗(旧)及测试系统(旧),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030900090,申报数量共计9台,申报总价共计为EXW68775美元。经查,当事人申报进口上述退运货物已超过原货物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征免性质实际应为一般征税,与申报不符。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为人民币504513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65586.69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65586.69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书、认错认罚承诺书、收取担保凭单、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