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 > 正文
 
申报进口直流稳压电源未按照规定期限复运进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9 21:56: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8次

  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2018年7月10日及2018年11月8日向海关办理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3票,出境货物分别为超宽带MIMO前视探测雷达测试平台1套、超宽带有源天线阵1套及脉冲源5个、直流稳压电源1个申报总价共计为人民币216200元。经查上述货物的复运进境日期限分别为2022年2月17日、2022年5月6日及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上述货物复运进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ATA单证册、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1月17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