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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聚酯树脂税率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0 16:50: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2次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8日以一般贸易方 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申报品 名为聚酯树脂,申报商品编号为3907999990,申报原产 国:日本,启运地区:中国台湾,可享受优 惠关税税率5.9%,申报CIF总价为1610300元。

经查,该批 货物实际无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按商品编号 3907999990项下最惠国关税税率6.5%征税,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0917.8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 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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