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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石蜡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0 22:47: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次

      2024年1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石蜡,申报数量为5000千克,申报总价为55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2712909000。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石蜡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2712200000项下,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计核,上述石蜡的价值计人民币39031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发生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2所列之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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