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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冻鲨鱼翅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海关监管规定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1 18:52: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5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货物申报共两项,申报品名均为冻鲨鱼翅,申报商品编码均为0303920090,申报价格共计223125欧元(C&F价)。经海关查验、取样检测及归类,上述冻鲨鱼翅来源大青鲨(属真鲨科),为冻濒危鲨鱼翅,实际应归入0303920010,进口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主动缴纳保证金,于2023年12月12日补出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检测报告、查验记录单和归类意见书;3、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4、报关单证、检验检疫证书和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5、核定货物、物品价值表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冻濒危鲨鱼翅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的中国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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